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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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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21/12/9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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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出租房屋和流感人口管理制度
  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立案证实,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和公安部门签署治安责任确保书。开展常常性出租房屋治安检验,消除治安隐患,立即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帮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房屋租赁应该依据租赁当事人要求,提供信息咨询、核实产权、纠纷调解等便民服务。
  一: 下列房屋严禁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全部权证;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些人同意;
  (四)权属有争议;
  (五)属于违法建筑;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八)不符合公安、环境保护、卫生等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禁出租其它情形。
  二:出租人应该推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实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
  (二)发觉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立即汇报公安部门,并配合公安部门查处工作;
  (三)发觉承租人及其它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立即向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汇报;
  (四)发觉承租人及其它入住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立即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汇报;
  (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
  三: 承租人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它入住人员有效身份证实,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记录表;
  (二)入住后,立即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申报手续,办理暂住证;
(三)不得私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