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相关修订现行会计师事务所收费通知
京价(收)字〔 〕335号
市各相关单位:
     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自1996年试行至现在,对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经营行为、保护委托方利益起到了积级作用,但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深入发展需要。现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公布《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措施》和本市实际情况,对《相关北京地域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通知》(京价(收)字[1996]第260号,以下简称《通知》)补充要求以下:
     1、外资委托或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由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贯例制订收费标准和收费措施。
     2、放开《通知》中担任常年会计顾问(年度)、制订协议章程、编制可行性汇报、设计会计制度、会计电算化设计、清理乱账、建立新账、财务会计税务咨询、代理申报纳税、中外文翻译收费标准。
     3、基建预、决算审计服务,仍实施现行收费标准,即,预算审计按工程预算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收费,工程决算审计按核减额百分之五至十五或核增额百分之三收费,收费最低不少于3000元。
     4、税务审计服务,仍实施现行中期审计收费标准,即,现有资产总额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按现有资产总额千分之二收费、一千万元至一亿元(含一亿元)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一收费、一亿元至十亿元(含十亿元)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八收费、十亿元至五十亿元(含五十亿元)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一收费、五十亿元以上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零八收费。
     5、年度审计、中期审计、离任审计、解散清盘审计、验证资本在现行收费标准上增加两档收费标准,即年度审计,现有资产总额十亿至五十亿元(含五十亿元)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二收费、五十亿元以上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一收费;中期审计、离任审计、解散清盘审计、验证资本,现有资产总额十亿到五十亿元(含五十亿元)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