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沪规法〔 2004 〕 302 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 2003 年 10月 18 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12 号令发布, 并于 2003 年 12月1 日起施行。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 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予遵照执行。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 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 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 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 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 市或区(县) 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 建筑高度大于 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 1 公顷的, 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 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 应进行日照分析, 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 《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 含乙级) 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 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 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 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居室, 是指卧室、起居室( 也称厅)。第三十条中的休(疗) 养院住宿楼, 是指病房、疗养室; 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 是指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室。第八条(朝向和有效窗户)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 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 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 45 度以内(含 45 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内(不含 45 度)]。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 其他朝向的窗户不作日照分析。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大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累计日照时间。第九条(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的计算, 以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