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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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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12-07 ]来源:【系统管理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属行政管理职能,是指由国家、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的监督行为。其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掘开式、坑 〈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实行国家、省 〈自治区、直辖市)、
主管部门设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设人民
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
2、拟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掌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4、指导各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作;
5、负责审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民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
6、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履
1、贯彻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地区人民防空质量监督工
2、负责本地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协调处理本地区重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
3、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民防空构配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4、负责审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5、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监督站的管理及人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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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工作全面负责。监督员对受监工程负责。
监督站的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第八条监督站站长、监督员资质条件:
l、监督站站长必须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国家、省 〈自治区、直辖市)监督站站长由高级
2、监督员应由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施 J的技术人员担任
3、监督员必须经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考核合格并获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
第四章 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人民防空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必须到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 定该工程的监督员,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开工前,监督站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构配件生产单位的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开工前,监督站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