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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养老保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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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5) 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一、参保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区(含 新区,以下简称区)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三)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市外户籍居民迁入深圳、迁入前其户 籍所在地己经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已在市外参加社会 养老保险的,不参加深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
参保人每年按规定缴费一次。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当年1月以 后首次参保的,当年应缴费于次年1月缴纳。
三、政府补贴
(一)政府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
(二)对按时缴费的参保人,政府在其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加以补贴。 其中:个人缴费120元的,补贴30元;个人缴费240元的,补贴40 元;个人缴费360元的,补贴50元;个人缴费480元的,补贴60元; 个人缴费600元的,补贴70元;个人缴费960元的,补贴80元;个 人缴费1200元的,补贴90元;个人缴费1800元的,补贴100元;个 人缴费2400元的,补贴110
元;个人缴费3600元的,补贴120元。 参保人未按本通知规定按时缴费、事后补缴的,政府对补缴部分不 予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在补贴基础上, 政府再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补助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个 人应缴养老保险费为其个人缴费档次金额减去100元补助。
(三)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市、区财政共同承担。除 中央财政补贴外的其余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个人缴费的政府补贴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的补贴,先由市财政统一补贴,再由市、区 财政结算。
四、待遇享受
参保人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
(一)从2014年7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 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240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 年的次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