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11 年4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处十五日拘留, 并处五千元罚款,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 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扣留该机动车, 处十日以下拘留, 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三、本决定自 2011 年5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目录中华人民共和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展开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 1年4月2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5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胡锦涛 2011 年4月 22日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 年 10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7 年 12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1 年4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编辑本段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