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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票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与工作票流程相关联的各级人员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使工作票的使用和管理做到标准化和程序化,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和执行“安规”,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现标准化作业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克服工作过程中人员行为随意性的重要措施,使用标准工作票后,正确填写和使用工作票仍然要作为员工培训的基本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XX华宁热电XX各生产部门与在本公司从事运行、检修工作的单位和集体。各生产部门与在本公司从事运行、检修工作的单位和集体都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各生产部门与在本公司从事运行、检修工作的单位和集体可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订实施细则、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以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工作票制度严肃认真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XX华宁热电XX安全监察部。
第二章 工作票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在生产现场进行安装、检修、试验、调试、检查、测量、施工等工作时必须办理工作票。
第八条 凡进入生产现场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与本制度,任何工作人员都有权制止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与本制度要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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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发生故障的情况下,需立即进行事故抢修工作(指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以与夜间必须进行的临时检修工作,在时间不允许的情况下,经值长批准,可暂时不办理工作票,但必须使用口头命令。口头命令只在本班当班期间内有效。工作许可人和值长必须将原因记在运行日志内。事故抢修必须将所需安全措施在开工前一次做完。抢修工作时间白天超过 4 小时,夜间超过 8 小时后,应办理工作票,履行工作票许可手续。事故抢修工作,必须明确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如同办理工作票一样做好安全措施、交待注意事项、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值班负责人应将工作内容、采取的安全措施,工作开始和结束时间记入值班记录。事故抢修应设专责监护人,专责监护人不直接参加作业,只对工作班成员安全负责。
第十条 凡参与设备检修、安装、试验、运行的单位,在进入工作现场前,必须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提供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的资质证明,安全监察部组织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每年应进行一次资格考试,审查后,经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由公司发文公示,并在工作票管理系统中设置相应权限。
第十一条 在同一X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负责人只能手持一X工作票,若需办理另外一X工作票时,应将正在执行的工作票交回值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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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正在检修的设备,其它工作班需加入进行检修工作,虽不需要运行人员操作或做安全措施,仍须办理工作票。
第十三条 同专业有两个与以上班组在同一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X围内(或安全措施X围有交叉)进行检修工作,可签发一X总的工作票,指定工作负责人中的一人兼做总的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工作许可和终结手续,协调各班组间工作的正确配合。各班的工作负责人仍应对其工作X围内的安全负责。开工、竣工、间断、转移工作均应得到总负责人的允许。
第十四条 在同一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同类型设备的检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开工前一次完成;或母线不停电,在母线上的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工作,应分别办理工作票。
第十五条 在几个工作地点,依次进行同类设备或同一个设备系统上的作业,可以使用一份工作票,全部安全措施必须在工作开始前一次性完成,工作终结后同时拆除,否则应分别办理工作票
第十六条 多份工作票共用的安全措施,当其中一份工作票的工作已结束,另有工作票仍在执行中,安全措施应保留,但必须在终结的工作票的备注栏中注明安全措施保留的原因。
第十七条 同一个电气设备上的高压试验工作票与其它检修工作票不能同时发出。若其它检修工作票先于高压试验工作票发出,则应在发出高压试验工作票前将其它检修工作票预先收回,工作人员全部撤离工作现场。在高压试验工作票终结后再发出,并恢复工作。
第十八条 在一个电气连接设备的一部分进行高压试验,另一部分进行检修作业,则应保证两部分有明显断开点,并根据试验电压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在设备检修侧装设接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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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现公司采用手工誊写工作票,主页存于运行岗位,辅页必须由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地点随身携带(在实行计算机开票以后,纸质票由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地点随身携带,另一份为电子票)。
第二十条 工作票由使用部门统一管理。班组可以保存一定数量的空白工作票,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