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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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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标准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XX国城乡规划法?、建立部?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工程建立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局部〕、?XX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导引?、?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根底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立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第五条承当城市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XX国城乡规划法?和建立部?城市规划编制方法?的规定。
  第七条城市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展论证,重新报批。
  第八条在城区规划建立用地范围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一〕经营性工程建立用地大于或等于05hm2的;
  〔二〕居住区用地;
  〔三〕工业工程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hm2的;
  〔四〕其它建立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hm2的;
  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编制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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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条荆州市城市用地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立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对绿地的分类采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荆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第十条荆州市城区规划建立用地范围划分为: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见附录一:荆州市城区区域划分图〕。
  I类地区〔旧城区〕:荆州古城区:东环路以西、西环路以东、三一八国道以南、“东西堤〞街以北区域。沙市中心区:长港路以南、白云路以东、豉湖路以西、荆江大堤以北的区域。
  II类地区:指荆沙大道以北〔含郢城镇区〕、南环路以南、西环路以西区域,东方大道两侧的工业新区。
  III类地区:以上区域以外的区域。
设有机动车交通要求的建立工程在城市道路穿插口选址时,必须满足机动车出入口至穿插口道路红线交点距离不小于70m的要求。
  第十二条建立用地范围确实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立用地应按照城市路网格局成片地使用,形成完整的用地范围。周边有零星地块的,应纳入工程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建立。
  〔二〕建立用地邻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的,其用地范围应征至城市道路中心线,代征的道路用地不参与建立用地平衡;相邻其他公共通道〔宽度小于15m〕的,应征至通道中心线,代征的通道用地参与建立用地平衡。
  〔三〕建立用地内包含的保存建筑、管线,需明确他项权利用地时,应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平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