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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讨论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二章 建立用地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 建筑风格、色彩、高度及光亮
第七章 绿地、景观控制
第八章 市政、管线及道路工程
第九章 公共配套设施
第十章 特殊用地控制
第十一章 附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XX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提高城市的环境、生活质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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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实施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XX国城乡规划法?、?XX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立和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执行。
第三条 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批准前方可实施。
第四条在XX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立工程用地面积超过20000㎡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用地面积在20000㎡〔含20000㎡〕以下的工程,需编制?建立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工程的建立,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无上述规划的,按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建立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
第五条 本规定由XX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立用地
第六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立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立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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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七条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各类建立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那么,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按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表〔二〕?各类建立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
凡表〔二〕中未列入的建立工程,由XX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根底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用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申请,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