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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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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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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 为规范贵州省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促进节能的作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节能资金”), 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 用于支持节能技术进步及相关工作的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节能资金;其它可用于节能的资金。第三条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择优引导的原则。第四条支持节能项目的资金主要采用项目补助、贴息或奖励的方式, 每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第五条每年由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技术政策和贵州省节能技术进步的重点商省财政厅确定当年节能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和范围。第二章节能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第六条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一) 支持高效节能技术、产品、工艺和设备的推广及应用。(二)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技术示范项目。(三) 支持具有节能利废示范推广意义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示范项目, 以及具有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示范推广意义的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四) 支持节能统计、节能监察、节能监测、节能技术服务等能力建设项目。(五) 省政府节能办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测的监测费用。(六) 开展节能监察执法、宣传培训、能源审计、考核评价、表彰奖励及编制中长期节能( 含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规划、制订相关节能标准等经费。(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退出奖励及配套资金。第七条申报节能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项目主体明确; 项目资金基本落实,具备项目实施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二) 申报项目的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 能源消费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等能源管理制度完善。(三)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节约能源资源等相关政策的要求, 在节能降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方面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三章节能资金的管理职责分工第八条省经贸委( 省政府节能办) 负责组织申报节能资金项目的审核,提出项目资金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验收和项目实施完成后的绩效评价。第九条省财政厅负责节能资金的预算管理,与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 共同下达资金计划, 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审核和验收等工作。第十条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节能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并进行初审,对所申报项目的实施进行调度和管理,负责组织所申报项目的验收等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各市(州、地) 经贸委(局) 会同财政及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市(州、地) 单位节能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并进行初审, 对所申报项目的实施进行调度和管理, 负责组织所申报项目的验收等相关工作。第四章节能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程序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节能资金项目, 由申报单位编制节能资金申请报告, 按程序上报节能资金申请报告及以下申报材料: (一)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节能资金申请报告的要求见附件);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非企业单位); (三)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