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焦化安全规程 GB 12710-91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01-28批准 1991-12-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厂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7231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57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3 基本要求
焦化设施的设计应保证安全可靠,对于危险作业、恶劣劳动条件作业及笨重体力劳动作业,应优先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散发有害物质的设备应进行密闭,避免直接操作。
焦化主体设施的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设计审查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隐蔽工程,应经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新建、扩建、改造和大修的焦化设计,必须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并有完整的安全操作规程,才能投入运行。焦化设施的验收,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
对焦化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对焦化作业人员,每隔1--2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危害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工健康监护卡片”。对身患职业病、职业禁忌或过敏症,符合调离规定者,应及时调离岗位。
存在危险物质的场地,应设醒目的安全标志。
可能泄漏或滞留有毒、有害气体而造成危险的地方,应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
较高的通行、操作和检修场所,应设平台或防护栏杆。
易燃、易爆或高温明火场所的作业人员禁止穿着化纤服装。
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禁止使用轻油、洗油、苯类等易散发可燃蒸汽的液体或有毒液体擦洗设备、用具、衣物及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