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商标法之立法宗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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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之立法宗旨研究
关键词: 商标法/立法宗旨/商标专用权/消费者利益/有效竞争
内容提要: 商标法具有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目的,具体体现为商标法中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和制度。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立法的基础和核心。保护消费者利益也是商标立法中调整商标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商标法的重要目的还体现在保护合法竞争、促进有效竞争,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制止不正当竞争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研究商标法的目的,有利于深刻地透视商标法的基本精神。
一、商标法立法宗旨的内涵
商标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牢固地建立在知识产权的基础之上,但商标保护原理与专利权和著作权颇不相同。这主要是因为商标法具有很不相同的保护基础——它不是基于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涉及智力成果的创造而产生的专有权,而是基于商标这种识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识而建立的、涉及营销努力的规则。商标法中的商标,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它不是一种简单的商品上的标记,而是作为产品和它们的来源的指示器,是一种信息的承载体,具有信息识别器的作用,并且这种标识与消费者有特别重要的联系——商标的保护确保了消费者作出正确的购买决定,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商标在商标法中被认为是一种帮助消费者选购其需要商品的机制。商标权人通过这种特定的符号整合于商品环境,目的是使所有潜在的消费者通过自己的商标光顾自己的商品。一旦这一目的实现了,商标的所有人获得了一定的收益。[1]
商标的保护使商标与特定的商品联系,从而使得厂商可以通过商标建立自己的信誉而促进商品的销售,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正因如此,商标保护制度具有竞争性功能,它是规制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
由于商标法功能的发挥和目标的实现建立在商标正确地反映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2]的特定联系上,以防止消费者混淆或者被欺骗,从而确保厂商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商标法从一开始就对欺诈和混淆进行抑制。在早期,商标侵权是通过欺诈诉讼实现的。虽然是公众而不是商标权人被欺骗,普通法商标诉讼的诉因仍然是欺诈。这种混淆原理在假冒理论中也体现了,假冒
势需要而调整的内容和实现的宗旨。例如,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改的商标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2001 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改的商标法第1条则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我国《商标法》的这种规定也体现了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宗旨;同时,通过商标保护、管理和在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基础之上维护商标信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商标法的根本宗旨。可以认为保护商标权是商标法的直接目的,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因而作为商标权人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需要“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从而实现“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的根本目的。实际上,这里的“生产、经营者”除了作为商标权人的生产、经营者外,还包括商标权人在市场中的竞争对手。从这个意义上看,商标法的目的还体现为促进有效竞争,体现了一种竞争性利益的平衡。
二、商标法立法宗旨
(一)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目的
在现代社会,厂商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的一道风景线。商标是为在一个特定的市场用以区别一个生产者的产品或者服务与另一个生产者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标记,这是关于商标的传统观点。商标的使用与在市场中销售的特定产品相关。在不同的市场中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而那些不满意的消费者将会对第二种产品的不满意转到商标的最初的所有人上来。
商标被赋予一个专有权的内容,它需要通过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以确保厂商利益,同时作为有效竞争的自由表达手段。预防消费者被混淆或者防止损害公共利益很少作为商标背后的主要原理。相反,这种欺骗或者混淆被作为商标权人的私人权利遭受损害的测试依据。为商标提供的保护偶尔被批评为有创造市场垄断的趋势,但商标权人对
“商标符号”的垄断只是在很有限的意义上如此。商标法并不禁止用作商标的符号的非商业性使用,以避免妨碍一般语言使用的危险。甚至在商业性使用的情况下,如果用作商标的符号不是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