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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量刑规范指导意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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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量刑规范指导意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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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河南省量刑规范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01 5) 发布日期: 201 5 -06- 18作者: 陈波律师 **********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增强量刑的公开性, 实现量刑公正, 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 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 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 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 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 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 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定量分析, 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一)量刑步骤 1.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 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为拟宣告刑; 4. 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 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 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 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 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 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 对于不具有本条第 3 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 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 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 先适用该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 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 4. 被告人犯数罪, 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 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 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 且罪责刑相适应的, 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 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 应当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 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 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且罪责刑相适应的, 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 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 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 被告人犯数罪, 数罪并罚时, 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 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 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 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四年; 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 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至二十五年。 5. 综合考虑全案情况, 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 20% 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 确定宣告刑。调整后的拟宣告刑仍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6. 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7. 宣告刑以月为单位计算。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 在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 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 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本意见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要参照类似量刑情节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的,一般不得重复评价。 1. 对于未成年人犯, 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 )已满十四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