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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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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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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省财政厅文献                                 
 黑财会【】18号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
 
会计基本工作规范(试行)告知
各行署、市、财政筹划单列县(市)财政局,关于省直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本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本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本工作,规范会计行为,建立规范科学会计工作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基本工作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结合我省会计工作实际,制定《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本工作规范(试行)》(如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合用于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行政财务管理其她机关、党政组织、社会团队和其她组织(如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关于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本规范规定,加强会计基本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本单位会计基本工作指引、监督和管理;上级单位依照职责权限指引、监督和管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本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
第六条  单位应当依照经济业务需要设立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在关于机构中设立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立条件,应当依照《黑龙江省代理记账管理实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七条  单独设立会计机构或在关于机构中设立会计人员单位,应当至少设立涉及出纳员两名会计人员;实行代理记账单位,应当在关于机构中设立一名出纳员。   
    单位可依照预算管理需要在业务、采购等部门配备会计人员。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其劳动人事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任免(含聘请和解骋)会计人员,并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关于法律、法规,掌握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具备依法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各单位应当依照会计管理需要设立总会计师。
    第九条  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和分管实物行政副职,以及总会计师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员工作。
    需要回避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
    第十条  上级单位以为所属单位直接任免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人员从业条件,或发现会计人员有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及其她违法行为而不适当担任会计工作,应当依法责成所属单位重新任免。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而受到错误解决,上级单位应当依法责成所属单位纠正。
第二节  会计岗位
    第十一条  设立总会计师单位,同级副职职权不得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依照经济业务需要设立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分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基金核算、收支往来核算、工资核算、财产物资核算、总账核算、预算决算编制、会计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等。
在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属于会计岗位;单位档案机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
各单位设立收(付)款岗位及单位内部审计岗位,不属于会计岗位。
第十三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会计工作岗位详细设立应当符合如下基本规定: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债权、债务等账簿登记工作;
(二)出纳人员以外会计人员不得经管钞票、有价证券和票据;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四)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内部审计工作;
(五)记账人员不得兼任采购员和保管员工作;
(六)审核记账人员不得兼任软件操作人员输入工作。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