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体现,其具备如下特性: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依照法律关于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重要是城乡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要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获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容许个体经营行业。
法律地位
在依法核准登记范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帐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订立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权利。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要遵守国家法律,应照章纳税,服从工商行政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违法经营,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其她法律责任。
财产责任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债务,个人经营,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重要某些供家庭成员消费,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法律规定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行政允许法》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登记机关依照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
第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用如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合所在地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登记场合;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以此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
第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献:
(一)申请人订立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合证明;
  
登记流程图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其她文献。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关于部门审批业务,应当提交关于部门批准文献。
第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献:
(一)申请人订立个体工商户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