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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续样本.doc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21/12/11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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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201、汇兑业务可依照客户规定采用实时、批量两种解决方式。
202、网内联行汇划业务应严格遵循谁发出、谁负责原则。
203、发起社坚持结算柜先记帐、联行柜后汇款原则。
204、批量汇兑业务当天可以申请撤除。
205、实时汇兑业务不容许撤除。
206、查询查复必要严格按照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彻底、复必详尽原则。
207、普通存款帐户是信用社为参加同城票据清算、钞票存取、异地跨系统结算、同业拆借、向人民银行借款、再贴现等业务而开立帐户。
208、存款准备金是依照人民银行规定存款范畴和定比例缴存人民银行法定准备金。
209、存储同业款项是指信用社存入其她金融机构、用于办理结算业务和金往来款项。
210、存储同业款项核算涉及存取钞票、代收代付等业务。
211、信用社资金拆借是指信用社之间、信用社与她行之间进行资金调剂行为。
212、信用社同业借款期限依照农业生产资金实际需要拟定,最长不超过9个月,可展期1次。
213、信用社因短期资金局限性需调入资金时,要与调出单位签定资金拆借合同,详细规定拆借金额、期限、利率及约责任等。
214、业务周转金是指并帐制、交帐制网点及营业网点非营业时间和流动服务等业务需要领取备用金。
215、业务周转金坚持“交清重领”原则。
216、营运资金是指实行一级法人县联社或农村合伙银行为保持基层信用社等分支机构正常业务经营而拨付资金,其核算通过拨付营运资金科目和入营运资金科目核算。
217、拨付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60%。
218、社(行)内往来坚持“直接往来、及时进帐、互相勾兑、核对一致原则。
219、社(行)内往来业务解决规定:记帐要配对、解决分先后。
220、贷款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发布行政规章,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
221、借款人与贷款人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22、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超过应当报管理部门备案。
223、票据贴现贴现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224、短期贷款展期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合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225、贷款按贷款主体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
226、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是指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或建造)自用住房贷款。分为“一手楼”按揭贷款、“二手房”按揭贷款、农村“自建房”贷款三种。
227、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核定、总额控制、定期发放、定向使用”原则。
228、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_6_年,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229、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指超过固定资产原值20%),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
230、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质固定资产。
231、信用社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是指信用社自身建造及出包建造固定资产。
232、固定资产折旧按月或季计提,计提时登记固定资产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