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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东中华造船有限公司章程样本.doc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21/12/11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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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津于3月12日订立,4
月9日以“沪中船董字[]2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如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她关于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决定对沪东造船厂、中华造船厂进行资产重组,实行强强联合,新设合并成立国有独资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为确立和规范公司、出资人及公司与出资人之间行为准则,保障出资人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及地址名称: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公司)
法定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2851号
第三条 出资人
我司出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津
第四条 公司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以出资额对公司
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所有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出资人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资本额享有所有者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取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出资人投资形成所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可以向其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她公司投资,其合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资本,其增资额不涉及在内。
第七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要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公司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八条 公司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进行,公司党组织发挥党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我司贯彻执行。
第九条 公司中工会组织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开展工作,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这一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畴
第十条 公司宗旨:坚持军品第一方针,为国防建设作贡献;积极开展民用船舶、柴油机生产经营,大力拓展钢构造、机械工程业务;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坚持质量第一方针,立足国内、面向世界,不断发展壮大公司实力,提高生产力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出资人和职工谋取最大利益。
第十一条 经营范畴及方式
经营范畴:军、民用船舶,海洋工程,船用柴油机设计、制造、服务及修理;高层建筑钢构造、桥梁及大型钢构造、市政工程建筑、金属构造、网架工程(壹级)制造、安装及施工,经外经贸部批准自营进出口业务及进料加工、“三来一补”业务,机械设备、一、二、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工业设备工程安装、修理,汽车修理,一级起重机械安装,船用配件设计、制造、服务及修理,铸钢件生产。
经营方式:设计、制造、安装、服务、进出口。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781万元,由合并前沪东造船厂、中华造船厂截止11月30日通过审计,并经财政部确认实收资本相加而成。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四章 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批准公司章程;
(二)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
(三)派出董事、监事;
(四)监督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审核、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六)决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人选;
(七)决定董事、监事报酬;
(八)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决定公司某些重大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其她权利。
第十五条 出资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其已缴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二)出资人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三)本章程规定其她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构成,由出资人委派
八名和职工民主选举一名产生。公司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由出资人委派董事,经继续委派可连任;由职工民主选举董事,经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策执行,并向出资人报告;
(三)订立公司债券及其她有价证券;
(四)订立董事会重要文献或其她应由法定代表人订立文献;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事件等紧急状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出资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