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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及后续处理所引发的思考.doc

上传人:junjun2875 2016/7/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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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航班延误及后续处理所引发的思考航班延误及后续处理所引发的思考摘要: 民用航空在方便、快捷百姓生活的同时,也因为各种因素引起航班延迟给人们带来困扰。不能妥善的解决因延迟引发的各种纠纷,不仅给广大乘客带来不便, 也制约着国内航空业自身的发展。以国内立法及实践情况与国外作一比较, 希望能唤起思考及有效行动。关键词: 航班延误; 补偿;《欧盟 621 条款》; 赔偿;《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随着日益加速的生活节奏,要求着人民从工作到出行都用最短的时间做最多的事情。飞机作为最快捷的出行工具, 在大时代下越来越深入百姓生活。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惯用金钱买时间, 用高昂的运费换取时间, 以抢占商机, 提高效率。然而, 飞机航行带给我们快捷方便的出行同时, 也伴随着些许的失望。航班延误则成了最为常见的矛盾之一。假如遇到航班延误, 用金钱换时间的目的不仅无法达到,还会因航班延误错失时机,使其蒙受直接和间接损失。然而, 更让广大乘客心痛的, 更是航班延误后的相关处理工作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航空公司对于延误的处理规则不透明, 相关条款有侵犯乘客作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嫌疑, 特别是航空公司在处理上, 采取的“不闹不理”的做法, 实质上是变相鼓励乘客采取极端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很多人从一次次案例、事实中解读出航空公司“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潜规则, 进一步诱发了乘客以“霸机”、“占机”等极端手段解决索赔问题。而这种恶性循环不仅会拖累国内民用航空业的发展, 更不利于和谐中国的建设。故而, 笔者就航班延误问题以及补救、赔偿等作少许思考, 希望会对国内民航业的发展尽以绵薄之力。一、关于“延误”的定义我们需要明确,我们所讨论的航班延误并没有斤斤计较到一分一秒, 也决不是说, 按照机票或机场公告栏的预定起飞时间差个三分五分就高喊“延误”、请求赔偿,笔者承认, 这未免有些苛刻。经常坐飞机的人们都知道, 即使按时办理了安检登机手续, 在飞机上等上个十分钟、半小时都是常有的事情, 现在最常见的一句“空中管制”,就只有乖乖的接受晚点。诚然,即使是精确到分的火车列车时刻表, 尚且不能保证按时出发, 更何况常有涉及国家机密的“空中管制”的飞机。那么, 到底航班起飞晚点到什么程度才算得上延迟呢? 首先来看国内立法的情况。我国于 1997 年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的第 56条第一款规定: “承运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按照公布的在旅行之日有效的航班时刻, 合理运送旅客及其行李, 并按‘客票及行李票’上的合同条件办理。”于是将公布的航班时刻赋予了对承运人的作为合同内容的约束力。然而在 201X 年《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第 27 条中又规定: “承运人在班期时刻表上或者其他场所公布的时间为预计时间, 不构成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也不能作为货物运输开始、完成或者货物交付的时间。”由此可以见,这种公布出来的时间不构成合同的履行时间, 对于承运人没有约束力。[1] 那么是否可推出, 没有按时履约, 则不构成迟延呢?两部规则, 对乘客与承运人之间约定时间的效力有着相反的定位, 孰是孰非?是新法优于旧法, 还是, 可运用前者, 而货运用后者?然而, 这两部规则都只是规则, 作为法律文本, 其法律地位都不高, 适用起来效果如何笔者不得而知,唉, 我国民用航空业的立法混乱可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