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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会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生育保险)
覆盖范围和对象
我县境内的各类企业、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 理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 时,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按用人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 %按月征收。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连 续满12个月;
㈡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 的。
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一、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以本人生产、流产或引产时前 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计算生育津贴时,每月按30天 计算。
㈠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 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有下列情况的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规定增加产假及生育津
贴:
1、 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 生育津贴;
2、 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 生育津贴;
3、 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 津贴。
㈡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 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㈢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 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㈠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 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㈡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 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㈢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早产、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 以上引产的,医疗费补贴为1900元。助产分娩的,医疗费补贴为 2100元;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3500元。以上分娩每增加一 胎,费用补偿增加400元。
男职工的配偶合法生育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生育医疗费 用按以上定额标准予以补偿。
三、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中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
标准
㈠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70元;
㈡流产术:人工流产150元、抗早孕药物流产130元;
㈢引产术:药物性引产处置术110元、羊膜腔穿刺术(包括羊膜 腔注药中期引产术)50元、子宫内水囊引产术150元、催产素滴注引 产术150元;
㈣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