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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目的
加强和规范企业社会保险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职工。
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工作流程
4. 1养老保险

1) 每年一月份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上年度工资收入确定单位上年度 工资总额及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
2) 单位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单位月人均工资收入(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的口径)与上一月的员工人数之积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
3)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暂定为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以后随着相关法 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再作适当调整。职工个人计算缴费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不 得低于当年青岛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社 会平均工资收入300%的,按300%计算。
4. 1. 2 养老保险缴费
1)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崂山区保机构开具专用委托收款单委 托银行收款,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 缴。
2) 每月1-15日向崂山区社保局报告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增加、减少情况并 在网上申报相关增减业务。
3) 新招职工从起薪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因合同期满、辞职、辞退、 除名、调出、退休等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从减少次月起停缴基本养 老保险费;在职职工死亡、出国定居从减少次月起停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 补缴养老保险费,应填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花名册》,并携带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明细、职工档案、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帐户等基础资料 进行办理。
4.
1) 社会保险机构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GB-11643-89), 为职工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录职工在本规定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和本规定实 施后计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作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3)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企业保存,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随同转移; 职工失业期间,由本人保存;职工退休时,由社会保险机构保存。
4) 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
a)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9%计入的 部分;
b) 个人缴纳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达不到8%的,其差额部分从 单位缴费中补足。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4.
1) 职工自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至死亡。
2) 职工在职或退休后死亡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的余额在扣除丧葬补助 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后,属个人缴纳部分,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处理。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的,在 职人员由单位支付,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共济金中支付。
4. 1. 5职工退休
1) 正常退休,《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前参加 工作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5年或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 的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从事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年满55周岁, 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工作的年满50周岁。
2) 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的职工,《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 定》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