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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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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书.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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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 2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书协议书编号: 协议书甲方: (税务机关) 乙方: (纳税人) 丙方: (纳税人开户银行) 为简化办税程序, 方便纳税人完成缴税义务, 确保税款安全, 提高税款征收、入库效率,甲、乙、丙三方经共同协商,同意丙方根据乙方向甲方申报的缴税(费)款信息,从乙方指定的缴税专用账户中划缴乙方应缴税(费) 款至甲方税(费) 款归集账户, 并由丙方将账户资金及时划转至相应级次人民银行国库,现签订并共同遵守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乙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完成纳税申报, 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形成乙方《电子缴款书》信息, 通过黑龙江省税务局财税库银联网系统实时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 并由该系统自动将乙方应缴税(费) 款信息传至丙方, 丙方根据接收到的乙方应缴税(费) 款信息, 将乙方应缴税(费) 款在该协议中乙方指定的缴税(费) 专用账户中划缴至指定“待结算财政款项”专用内部账户, 并实时将划缴税(费) 款信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传至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财税库银联网系统,进而传递至甲方。三、乙方可在当地选择任一商业银行网点开立缴税(费) 专用账户或指定原有银行账户为缴税(费) 专用账户。纳税人财税库银联网缴税(费) 专用账户具有唯一性, 须经丙方确认方能生效。四、缴税(费)专用账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乙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姓名或变更经营地址、改变主管国税税务机关时, 应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 5 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丙方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签订《协议书》。五、乙、丙方应保证缴税(费)专用账户的真实性、有效性, 丙方应保证乙方账户资金安全, 甲方、丙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税(费)专用账户保密。六、乙方应保证在办理每一项缴款的涉税事项时,缴税(费) 专用账户内有足够存款余额。因乙方缴税(费) 专用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未按法定期限申报造成丙方无法及时划缴税(费)款而导致逾期缴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七、甲方、丙方应保证财税库银联网系统和各自业务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网络畅通及正确操作。因甲方、丙方业务系统、网络或操作原因导致丙方划缴税(费) 款错误、失败的, 在查明原因后, 分别由问题方承担相关责任。因自然灾害, 电力中断、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黑龙江省财税库银联网系统瘫痪,且乙方及时按应急预案采用可行税(费)款缴纳方式仍未能按期缴税(费) 款的, 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因系统网络故障造成账务差错的, 由甲方、丙方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八、签订《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书》的纳税人(乙方) 不再从国税机关领取税收缴款书, 而是在乙方申报并确认缴税成功后, 由甲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 号)的规定生成《电子缴款书》; 丙方根据接收的电子缴款书填制《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丙方记账凭证, 第二联加盖银行收讫章交乙方作付款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