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返聘人员管理规定
《返聘人员管理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经有关单位会签完毕,现予以发布实行,请各单位认真学****严格遵循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返聘人员管理程序,依照国家关于政策,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返聘人员,是指离开原工作岗位,已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但因生产工作急需,在一定期限内暂时由公司聘任人员。
第四条 各单位返聘人员工作应坚持“一事一聘”原则。用人单位属如下状况之一方可提出返聘申请:
一、暂时性、阶段性工作难题、技术攻关等所需人员无法在集团范畴内调剂解决;
二、各单位业务工作开展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指引;
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人员原则上不予返聘。
第二章 返聘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返聘人员必要符合如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经指定县级及以上医院检查,符合工作规定;
二、被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不得超过65周岁,女不得超过60周岁;
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需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第六条 聘任审批程序
一、各子公司因生产、工作急需,筹划使用返聘人员时,原则上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报《返聘审批表》。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组织符合返聘条件人员进行应聘,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拟定出聘任人选、聘任期限、聘任待遇等事项,并将最后成果反馈到各子公司。各子公司依照审批成果与应聘人员订立《返聘合同》。
二、股份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需使用返聘人员时,由用人部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写《返聘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返聘合同》由人力资源部与聘任人员订立。
第三章 聘任期限及薪酬、合同管理
第七条 返聘人员聘任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及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两种形式,有固定期限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详细时间长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依照工作量核定。
返聘人员聘任期满或工作任务完结后,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终结手续,未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均不得继续聘任。确因工作需要,应继续使用时,各用人单位须重新填写《返聘审批表》,由人力资源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劳动报酬支付原则,由人力资源部依照聘任人员所从事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量进行核定,原则上不高于集团(股份)公司范畴内同类人员工资收入水平。返聘人员劳动报酬支付由用人单位负责,在劳务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依照返聘人员出勤和工作完毕状况进行考核后按月发放,不承担返聘人员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返聘人员不享有公司各项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在每月20日前向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返聘人员薪酬状况。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为返聘人员提供必要劳动保护。若发生工伤事故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解决。
第十条 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应自觉遵守所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在《返聘合同》规定聘任期内,一方因故需提前解除《返聘合同》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时,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须在合同解除后向聘任人员多支付一种月劳动报酬作为提前解除合同补偿;由聘任人员单方解除,聘任人员应向使用单位支付一种月本人劳动报酬补偿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