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
 
 
王恩海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印发《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适应建立完善多层次诉讼体系需要,着眼于构建以庭前准备为基础,以当庭指控证实犯罪为核心,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公诉模式”,“对举证质证的概念内涵、目标任务、遵循原则、基本要求、一般方法等做了规定,为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就举证质证这一庭审中的重要环节专门发文予以规范,这一举措不仅有助于提升公诉人的出庭质量,也有助于提升辩护人的辩护水平,从而为法院做出公正裁判奠定坚实基础。
就法庭审理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关系,笔者认为,法庭调查是法庭审理的重点,是法庭辩论的基础,法庭辩论的内容以法庭调查所展示的证据为前提。法庭调查由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发问和举证质证组成,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的问答基本上系两者在庭前确定的辩护方案的体现,公诉人对被告人的发问则局限于庭前笔录,当然被告人的回答有可能超越庭前笔录,对其中否认庭前笔录的回答,公诉人回应的主要途径为稍后举行的举证质证。由此可
见,举证质证在庭审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出庭支持公诉的核心环节”。
《指引》第3条明确,举证质证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注意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逻辑和经验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也只是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强调“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最高检解释》)则明确“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由此可见,《指引》将逻辑和经验的重要性从庭前证据审查拓展到庭审举证质证,凸显了逻辑和经验在审查认定证据时的重要性,凸显了公诉人自由裁量权在具体案件审查中的重要意义,也与司法责任制的改革举措相吻合,有助于公诉人法庭辩论的展开。
《指引》第5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经控辩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法庭同意,举证质证可以简化。”第3款明确在不认罪或者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中,“对辩护方无异议的证据,经控辩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法庭同意,举证质证也可以简化”。第14条第1项也有类似规定,由此确定了“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公诉模式”,这对缓解现有的“案多人少”矛盾具有重要意义。此处需要讨论的是“认罪”的具体含义,就这一问题存在不同观点。笔者认为,“认罪”是指被告人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而非包括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承认,否则将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有悖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基本原则的实现。因此,只要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在征得被告人、法庭同意的前提下,公诉人即可以简化举证方式。
《指引》以专章共计7条的篇幅明确了“举证质证的准备”,要求公诉人“应当充分考虑出庭准备和庭审举证质证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制作审查报告”(第7条),“全面预测被告人、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质证观点,有针对性地制作和完善质证提纲”(第13条),可以说,这是公诉人庭前准备工作的重要指引。“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