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嘉善盈和健身器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名称:高月陆住所: 日本神户市东滩区向洋町中 7 丁目 2-3-1-710 国籍:日本身份证号码: TG3137399 转让方名称:张光弘住所: 台湾省台北市南京东路 4幢 103 号6楼-2 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 C1005296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 经友好协商, 就乙方将其所持有的嘉善盈和健身器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 的股权转让给甲方之事宜,签订本协议。一、股权转让份额及转让价格: 乙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 的股权以 5 的价格转让给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按此金额受让上述股权。二、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甲方在本股权转让协议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自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 以人民币现金支付上述转股款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三、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本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 甲方按照修改后的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乙方保证所转让给甲方的股权是乙方在公司的真实出资, 是乙方合法拥有的股权, 乙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乙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 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 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 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 由乙方承担。原公司债权、债务由股权转让后的公司继承。四、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中由于其中一方的过失, 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 则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属甲、乙双方的过失, 则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五、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