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5
文档名称: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详细规定.doc

格式:doc   大小:48KB   页数:1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详细规定.doc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21/12/12 文件大小:4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详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3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6月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文号: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第6号
发文日期: 06月28日
生效日期: 09月0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道路通行管理
第三章 生产、销售、供油和停放管理
第四章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
第五章 综合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
第6号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3月29日通过《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6月2日批准,现予发布,自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通行、生产、销售以及有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登记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经营性道路运送行为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行专业批发市场货品配送车有关管理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质量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来穗人员服务、都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畴内协助实行本规定。
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等方面服务。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关于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协助关于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协助关于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扩大和优化公共交通网络,指引区人民政府推广使用社区便民交通工具,完善短途公共交通接驳系统。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从事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非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运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送等违法行为行为人身份信息和有关惩罚信息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个人或者公司信用档案。运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送违法行为行为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和有关惩罚信息还应当纳入我市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
前款规定行为人为非我市户籍人员,其身份信息和有关惩罚信息应当送交市来穗人员服务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我市来穗人员积分管理制度中积分扣减审核内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规定纳入法治宣教活动内容。
第二章 道路通行管理
第八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道路上,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沿线向左一点五米范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车行道右侧边沿线向左二点二米范畴内行驶。
(二)不得驶入机动车道,但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状况除外。
(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都市迅速路、内环路、过江隧道以及其她禁止非机动车通行区域。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五)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启动转向灯;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
(六)不得实行其她影响安全行驶行为。
(七)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她通行规定。
第九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
(一)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她不符合国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
(二)未在我市注册登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但持有我市暂时通行标记除外;
(三)未在我市注册登记摩托车,但特定期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除外;
(四)畜力车;
(五)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她滑行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