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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凌晓华
一、 •保险机构经营区域
二、 •大型商业保险
三、 •统括保单业务
保险机构经营区域
(一)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
[2004]年3号,2004年6月15日施行),除保
险机构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参与共保、
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
互联网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
情形以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
(二)根据《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
通知》(保监发[2003]120号),保险公司在
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在加强
管理、控制风险、保证服务的前提下,可以通
过专门保险中介公司或者设立营销服务部的方
式在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行政辖区内开展
业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委托注册地
以外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异地业务。
(三)根据《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保监发[2002]32号)和《关于财产保
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
[2003]83号),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法定保险业务
不能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共保,
或由统括保单承保。
大型商业保险
根据《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
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和《
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
监发[2002]32号),保险公司承保大型商业保险
,可采用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的方式。
大型商业保险,是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
其标准为:企业年保险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

江苏省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2009)版:本公约
要求报备的大型商业保险,是指保险金额超过5亿
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非车财产险。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
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关于建立全省
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
制度的通知》(苏保监[2007]102号)及省政府办
公厅下发的《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
政府采购中保险招投标行为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
有关规定。
统括保单业务
一、定义:统括保单指对同一法人位于不同地点
的财产和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单。统括保单
只能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
的业务部门出具。其他分支机构不允许出具统
括保单。
二、除大型商业保险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他保
险标的亦可采用统括保进行承保:
(一)对于保险标的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统
括保单业务。
1、如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每年列名和公布的项目)的投资者符合下列要求之
一,则投资者可向位于投资者法人所在地相同地点
的保险公司购买统括保单:
(1)保险标的的投资全部来自中国(包括在中国的
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且投资者的投资额占总
投资额的15%以上;
(2)部分投资来自国外、部分投资来自中国(包括
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且中国投资者的
投资额占国内总投资的15%以上。
2、对于全部投资来自国外的项目,每个保险
公司均可以统括保单的形式提供保险。
(二)对于涵盖同一法人的不同保险标的统括保
单业务
对于位于不同地点,有同一法人拥有的保
险标的(不包括金融、铁路和邮电等行业和企
业),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可出具统括保
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