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样板房装修合同
样板房装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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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板房装修合同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设计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方、承包方和设计方三方就长盛岚庭住宅小区的样板房装修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部位:
施工范围: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第四条 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通过验收
2、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三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三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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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
第 1 款、合同价款
本合同范围内的防水工程合同价款按照总价包干单价确定,
包干总价为: 元。
包干总价包括施工的人工费、材料费、保险费、施工管理费、利润以及税
费。
第 2 款、工程支付
1、承包方完成总工程量的 %时,发包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
的%。
2、承包方完成全部工程并验收后,发包方支付到工程预算总价款
的%。
3、发包方和承包方办理完工程结算后,发包方支付到工程结算总价款
的 %。
4、工程结算总价款的 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自验收之日起满一年,发包方退还工程结算总价款给承包方。
第 3 款、工程量确认
承包方在请求工程款的前 5 天,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发
包方接到报告后 5 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致命承包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报告后 3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4 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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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结算资料 1 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承包方在结算资料中开列的结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结算款的依据。
第六条 三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 1 款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