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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已经有新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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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平安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到达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到达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一) 到达使用年限的;
(二)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四)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五)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
(六) 在1个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七)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四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年;
(二)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 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年;
(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年;
(六)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七)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
(八)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