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2
文档名称:

船舶检验管理详细规定.doc

格式:doc   大小:31KB   页数:1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船舶检验管理详细规定.doc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1/12/12 文件大小:3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船舶检验管理详细规定.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船舶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查管理,规范船舶检查服务,保障船舶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查条例》以及国内缔结或者加入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查活动及从事船舶检查活动机构和人员管理合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查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品集装箱检查。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查,不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送部主管全国船舶检查管理。
  交通运送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查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 船舶检查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检查机构是指实行船舶检查机构,涉及交通运送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船舶检查机构(如下简称国内船舶检查机构)和外国船舶检查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如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送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查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允许条件规定》规定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与否予以审批决定。予以审批,同步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查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检查业务范畴。
  交通运送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发布船舶检查机构检查业务范畴。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查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查:
  (一)A类船舶检查机构,可以从事涉及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品集装箱和有关船用产品法定检查;
  (二)B类船舶检查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法定检查和有关船用产品法定检查;
  (三)C类船舶检查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法定检查;
  (四)D类船舶检查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客船法定检查。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业务范畴涉及:
  (一)根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船舶、海上设施实行法定检查和入级检查;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关于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行检查;
    (三)对外国公司所拥有船运货品集装箱实行检查;
  (四)经交通运送部海事局承认,在逐渐开放范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行入级检查。
  第七条 船舶检查机构应当在批准业务范畴内从事船舶检查活动。
  第八条 船舶检查机构应当向交通运送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查工作状况,涉及质量体系运营、检查业务量、检查人员变化等状况。
  第九条 船舶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检查技能,满足国家关于船舶检查人员资质规定。
  交通运送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查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发放船舶检查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查机构应当对船舶检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法定检查
    第十一条 法定检查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承认船舶检查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查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品集装箱安全技术状况实行强制性检查。
  法定检查重要涉及建造检查、定期检查、初次检查、暂时检查、拖航检查、试航检查等。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国内船舶检查机构申请建造检查: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
  (二)变化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动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重要性能及安全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查机构申请检查。
  第十三条 营运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查证书国内船舶检查机构申请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查机构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国内船舶检查机构申请初次检查:
  (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合用船舶;
  (三)营运船舶检查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种换证检查周期;
  (四)老旧营运运送船舶检查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种特别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