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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word资料(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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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word资料(精).doc

上传人:3239657963 2016/7/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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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word资料(精).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高检发[2004]2 号二 00 四年一月六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一、警衔的首次授予(一)首次授予警衔的范围首次授予警衔的人员, 应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编在职、从事司法警察工作并且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 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中直接管理司法警察并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和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的人员。(二)首次授予警衔的标准首次授予警衔, 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1 、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首次授予警衔,按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首次授予警衔的标准”的有条件执行。 2 、正处级职务人员: (1 )现任省人民检察院法警处处长,法警总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 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2)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 德才表现较好, 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 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 、正科级职务人员: (1 )现任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 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 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2 )其他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 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 可授予三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4 、科员级职务人员: (1 )现任县(市)人民检察院法警队队长,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2 )其他科员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 3 )参见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人民检察院法警队队长,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4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人民检察院法警队队长,不具备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5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不同职务的司法警察首次授予警衔, 年龄一般应掌握在:科员、办事员不超过三十二周岁,科级不超过四十周岁, 处级不超过五十周岁。二、警衔的晋级(一)按期晋升二级警督以下的司法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二)提前晋升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的司法警察现衔级满一年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的司法警察现衔级满二年, 符合提前晋升条件的, 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提前一年或两年晋升一级警衔。 1 、现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