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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7095764-word资料(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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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7095764-word资料(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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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复查( 复核), 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书面处理( 复查) 意见不服, 向原处理( 复查) 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复核), 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活动。第三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以下简称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公正、公开,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依法履行复查复核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复查复核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本部门承担复查复核日常工作的机构。第五条复查复核机关负责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查复核机构)具体办理复查复核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2 (一)受理、办理应由本复查复核机关复查(复核)的申请; (二)转送不属于本复查复核机关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 (三)指导下级复查复核机关的复查复核工作; (四)对下级复查复核机关已终结的重大信访事项备案; (五)对复查复核工作进行总结、研判,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改进工作建议; (六)对在复查复核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七)承办复查复核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并向其报告工作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其有关工作部门对申请复查(复核) 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查。第六条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复查复核机构依法办理复查复核申请,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复查复核工作人员,保证与复查复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第七条复查复核机构受理复查复核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复查复核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3 第二章复查复核范围第八条信访人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有权处理(复查)的行政机关作出书面处理(复查)意见后,信访人仍不服,可以申请复查(复核): (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 社会团体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第九条下列事项不属于申请复查复核的范围: (一)已经或应当通过申诉、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三)不属于本省行政机关行政职权范围内的; (四)已经终结或正在处理、复查、复核的; (五)提出意见、建议的; (六)已超过法定救济时效的; (七)其他不属于申请复查复核范围的。 4 第三章复查复核申请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人是申请人, 原处理(复查)机关是被申请人。多人提出同一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人。第十一条申请人可以依法委托1至2名具有代理资格的代理人参加复查复核。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向复查复核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申请人接触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复查复核机构。第十二条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原书面处理(复查)意见,且与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且请求的范围不得超出原处理(复查)请求的范围; (三)自收到处理(复查)意见书之日起 30日内提出; (四)属于复查复核的范围,且属于接受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人在复查(复核)申请中提出新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复查(复核)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5 (一)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 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 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 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 申请的日期。申请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时应当提交原处理(复查)意见书、身份证明、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一)被申请人是人民政府的,应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 (二)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