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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
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
(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
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
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
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
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
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
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
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
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
(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
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
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
(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
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
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
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
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
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
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
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
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目前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
(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
(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发生
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
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91]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
(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
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
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
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
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
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
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