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物业行业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各方主体有关行为,明确各自权责,增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关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印发物业行业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合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及其有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物业行业各方主体,是指物业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或使用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和服务人员,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或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物业行业各方主体行为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引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本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增进物业服务公司依法、诚信经营,增进行业健康发展。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第六条)
第二章 业主或使用人
第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辞退物业服务公司;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关于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其她重大事项。
(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第七条 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同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应当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第八条 业主应当遵守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公司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最高法院法释【】8号第一条)
第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关于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准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公摊水费、电费。(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第十条 业主不得如下列理由拒交物业费:
(一)尚未入住或房屋空置;
(二)未与物业服务公司订立合同;
(三)对物业服务不满意;
(四)对房屋质量或社区大环境不满意;
(五)其她某些业主不交费;
(六)对物业公司捆绑式服务不满;
(七)对物业公司运用公用面积经营不满。
(最高法院法释【】8号 第六条)
第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某些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她业主合法权益。(物权法 第七十一条)
第十二条 业主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变化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变化为经营性用房,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业主批准。(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
第十三条 房屋装修时,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在开工前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公司申报登记,不得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变化建筑设计使用功能。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
第十四条 业主应当遵守项目规划用地批准范畴所拟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业重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节,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第七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成立初次业主大会书面报告,业主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祈求。(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第九条)
第十六条 业主出租或者出售物业,应当在物业租赁或者买卖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作出商定,并在合同订立后十日内,将物业承租人或者买受人、出租期限及物业服务费用交纳等商定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阐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状况并出具备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步过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第十八条 建筑物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国家关于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维修、保养自己专有、专用某些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保证完好有效;
(三)配合物业服务公司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第十九条 建筑物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