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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7/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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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我们可以享受哪些带薪休假根据《劳动法》第 40 条和 51 条的规定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1 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带薪休假主要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一) 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 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各国法定节月一般从三个方面规定: 政治性节日, 如国庆节、解放日等; 宗教性节日, 如国外的圣诞节等; 民族****惯性节日。根据《劳动法》第 40 条及 1999 年9月 18 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可以分为三类: 1 、属于全体人员的节假日。属于全体人员的节假日有以下四类:( 1 )元旦,放假 1 天, 即一月一日;(2) 春节, 放假 3天, 即农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3) 国际劳动节,放假 3 日,即五月一日、五月二日、五月三日;( 4 )国庆节,放假 3 日,即十月一日、十月二日、十月三日。 2、属于部分人员的节假日。属于部分人员的节假日有以下四类:(1) 妇女节(3月8 日), 妇女放假半天;(2) 青年节(5月4日), 14 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 儿童节( 6月1 日), 13 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 1 天;( 4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8 月1 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属于少数民族的节日。属少数民族****惯的节日, 由各少数民族集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惯,规定放假日期。需要指出的是, 以上节假日凡属于全体人民的放假假日, 如恰逢星期六、星期日, 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要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凡属于部分人民放假的假日, 如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此外,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二) 年休假 1、年休假的概念及享受的条件。年休假制度是指员工每年享受的连续休假期间, 在年休假期间工资照付。《劳动法》第 45 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 1 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年假。劳动者必须是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才能享受带薪休年假。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一年, 或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虽满一年但不是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 都不能享受带薪休年假。需要指出的是, 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不能必然享受带薪年假,因为, 《劳动法》第 45 条规定,年休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也即是年休假的天数也应由国务院制定。但是, 国务院至今对此没有做出规定,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实行新工时制度后, 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 1991 年6月1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国发电[1991]2 号),安排职工休假。因此, 职工年休假的法定依据仍是《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的有关内容。该文件有如下相关规定:( 1) 各地区、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2 )确定职工休假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