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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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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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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长政发〔 200 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 OO 九年五月日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二 OO 九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及退让第六章建筑设计相关规定第七章停车场配建规定第八章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第九章市政工程第十章附则附件: 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长沙市建筑间距 I 类地区范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 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 M )表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 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编制详细规划( 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下同) 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121 教育设施用地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R122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含酒店式公寓用地及老年公寓用地) ( 注:原文“农民生活安置用地 R2n ”删除,勘误) 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221 教育设施用地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R222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含学生公寓、单身宿舍、用地) 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321 教育设施用地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R322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34 绿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421 教育设施用地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R422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44 绿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居住(社) 区及居住(社) 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和宗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