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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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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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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前一页返回主页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保护厦门市大气环境质量的良好状态,保护人民健康, 促进厦门经济和环境保护同步发展,有必要对 FDB/HJ2313 —89《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本标准选取的污染物项目比原标准作了很大精减,只选择 6种要求总量控制和主要有毒有害的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粉尘、苯、甲苯、二甲苯。本标准按照国家要求,对二氧化硫、烟尘的排放进行总量控制,为了便于行政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便于不同行政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实行不同步的总量控制和管理,本标准总量控制区按行政区划分,用A值法计算各子区域的允许排放总量,并按 P值法分配各源。本标准参照国家标准做法,提出年限制标准,用年限制代替原标准以现有企业和新、扩、改的企业分类。本标准的附录 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本标准 1989 年2月17日首次发布。本标准代替 FDB/HJ2313 —89。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欧寿铭、吴耀建、潘荔卿、陈文田、庄洁。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323 — 1999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代替 FDB/HJ2313 — 89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厦门市大气环境功能区划的环境质量,按污染源所在的大气环境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标准,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级别、最高允许排放量(或浓度)和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一切企事业单位。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按有关国家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3840-91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HJ14-199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3技术要求 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 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依据 HJ14-199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有关规定,综合分析厦门市辖区内各环境单元社会功能现状与发展趋势及其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将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福建省技术监督局 1999-04-22 批准 1999-05-10 实施 DB35/323 —1999 b)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c)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大气环境功能的分区图见附录 A。 各大气环境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及环境质量见表 1: 表1厦门市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及其环境质量类区范围与面积主导功能环境质量排放方式和级别一类区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面积为 2。坂头林场。面积为 2。同安大轮山、梅山景区。面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