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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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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模板.doc

上传人:读书之乐 2021/12/13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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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企业内部承包协议效力怎样认定--王某诉刘某经营协议纠纷案
发表时间: -01-18 09:57:00 阅读次数: 1828      所属分类: 案例评析
【案情】
原告: 王某。
被告: 刘某。
原告诉称: 请求被告支付承包费21万元, 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被告辩称: 本案实际应为股东权纠纷, 发包人不应是本案原告, 实际上是企业。承包协议应为无效协议。
被告反诉称: 请求确定原告王某与我在6月20日签署承包经营协议无效。并请求原告王某赔偿损失8000元。
原告辩称: 我与被告刘某之间签署承包协议是股东意思真实表示是正当有效, 且被告刘某一直在经营着某企业。被告要求我赔偿损失8000元证据不足, 我不一样意赔偿。
1月,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共同出资成立了某经贸有限企业, 经营范围为饮食服务、 文化娱乐等, 经贸有限企业下设饭店名称为某肥牛城。6月20日, 经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协商, 将肥牛城承包给被告刘某承包经营, 并签署了承包经营协议, 协议中约定: 被告刘某支付原告王某款27万元, 其中3月31日付15万元、 3月31日前付6万元、 3月31日付6万(其中3月31日应付款原告未付)等事项。协议签署后被告刘某一直经营肥牛城。但到约定付款期限后, 被告刘某未付给原告王某款。经原告王某索要, 被告以所签承包协议无效, 原告追要款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拒付。为此, 形成诉讼。
【审判】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共同投资成立肥牛城, 经双方协商将该肥牛城承包给刘某经营并无不妥, 所以6月20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签署承包经营协议为有效协议。被告刘某应该按该协议约定支付给原告王某款, 所以原告主张让被告支付其款项, 证据充足, 本院给予支持。被告刘某反诉请求原告王某支付其经营损失, 证据不足, 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要求, 判决以下: 一、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某款21万元; 二、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1000元; 三、 驳回被告刘某反诉请求
被告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双方签署协议不是王某本人所签, 肥牛城是某经贸有限企业下设单位, 本案应是股东权益纠纷而不是承包经营协议纠纷, 发包人不含有发包资格, 且承包经营协议并未实际推行; 本案应适用《企业法》相关要求进行判决, 原告主体不合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原告王某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 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双方6月20日签署承包经营协议, 违反企业法中相关利润分配相关要求, 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协议。双方应根据企业法相关要求分配利润。被上诉人王某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相关上诉人反诉被上诉人经济损失等, 因上述经济损失主体是某经贸有限企业, 上诉人作为企业股东, 不含有主体资格。所以, 上诉人反诉请求, 本院不予支持。综上, 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国企业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要求, 判决以下: 一、 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 即“三、 驳回被告刘某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