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区城市管理局协议管理措施
一、 总则
为深入规范本局协议管理工作, 规范本局建设、 养护、 市政等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正确处理政府与协议相对人法律关系, 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 确保工程质量, 提升投资效益, 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结合本局实际, 制订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协议指本局及其部门在推行职责、 提供公共服务和本身建设需要时, 与自然人、 法人和其她组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本措施所称建设、 养护、 市政等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方法, 将建设、 养护、 市政等工程项目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咨询、 工程监理、 工程管理以及与工程相关关键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任务, 由投标人经过竞争承接任务。
本措施所指协议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和责任, 相关修改协议文书、 图表、 传真件、 纪要、 备忘录、
签证等均视为协议组成部分。
工程协议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前签署, 严禁工程类业务未签署协议即先行施工。
二、 协议确定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 改建、 扩建、 迁建、 拆除、 长久养护等工程项目, 依据《相关深入规范无锡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若干措施》确定协议相对人。
各业务部门在经过招标投标、 比选或以其她方法确定协议相对人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议文本起草, 超出10个工作日, 须向领导书面说明协议文本滞后原因。
协议起草前, 协议承接部门或承接人必需审查对方当事人正当资格, 如经营范围、 履约能力、 资信情况等, 须提供担保还必需审查担保人担保能力。其任何一项审查不合格不能签署协议。
三、 招标投标方案审定流转
各业务部门收到工程立项批复后, 对项目进行调研评定, 拟采取招标投标程序, 经办人填写《新区城市管理局工程招标文件审核表》, 将立项批复、 书面项目调研评定意见一并交实施部门责任人进行初审。
部门责任人对上述文件进行初审, 同意则转法务人员, 否决则退回。
法务人员依据法律要求对上述文件初审并签署意见, 同意则继续流转, 交分管领导复审; 法务人员对招标材料给予否决, 则由经办人退回修改。
分管领导对上述文件进行复审, 同意则转局领导审核, 否决则退回修改, 重新流转。
局领导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核, 同意则由经办人实施项目招标投标项目, 否决则退回修改, 重新流转。
招标投标程序结束, 确定中标人后, 各业务部门经办人确定协议文本。
各业务部门负责其业务范围内项目招标投标, 法务、 分管领导、 局领导对其招投投标给予监督。
四、 协议流转
协议确定后, 经办人填写《协议签署审核文稿》, 将协议稿一并交由业务部门责任人审核。
部门责任人对协议稿进行初审, 同意则转法务人员, 否决则退回。
法务人员依据法律要求对协议稿初审并签署意见, 同意则继续流转, 交分管领导复审; 法务人员对协议稿给予否决, 则由经办人退回修改。
分管领导对协议稿进行复审, 同意则转局领导审核, 否决则退回修改, 重新流转。
局领导对协议稿进行审核, 同意则由经办人报审计部门会审, 否决则退回修改, 重新流转。
审计部门对协议稿进行会审, 同意则由经办人交管委会领导审定, 否决则退回修改, 重新流转。
管委会领导对协议稿进行审定, 同意则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