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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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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文艺演出;
(三)展览、展销等商贸活动;
(四)游园会、灯会、花会、龙舟会、焰火晚会、民间信仰等民间传统活动、民俗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当场开奖的彩票发行等活动;
(六)市、区人民政府承办且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大型综合性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商场、娱乐场所、人才中心、宗教活动场所等单位在其合法固定场所内举行正常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实行大型活动联合审议、联合检查和联勤指挥制度,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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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型活动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 与大型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指导其会员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履行安全职责。
鼓励和推行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大型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组织安全风险评估;
(二)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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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大型活动安全工作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承办者根据风险评估报告评定的安全风险等级,按照大型活动安全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单场次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跨区举办的;
(二)预计参加人数五千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三)展位总数在一千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地所在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认为由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管理更有利于活动安全的,可以指定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承办者应当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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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四)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场平面图;
(二)岗位功能设置、岗位安全力量的配置,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识;
(三)活动场所相关消防审批手续、舞台搭建及装饰装修材料样本及防火性能证明文件;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及交通组织示意图;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大型活动拟印制、发售票证的,安全工作方案还应当包括票证管理方案、样本及查验票证的措施;大型活动需采取安全检查措施的,安全工作方案还应当包括按照相应安检等级制定的安全检查方案。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