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股权回购协议
(企业自己进行回购)
本股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股权回购方(下称“回购方”):  
地址:
股权被回购方(下称“被回购方”):
地址:
以上两方中任何一方以下称为“一方”, 统称为“双方”。
鉴于,
回购方系一家在中国成立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 其注册地址为: , 其注册资本为 万元, 实收资本为 万元;
现在, 回购方股权结构以下: ;
回购方有意将被回购方持有回购方百分之 ( %)股权以协议金额回购;
被回购方有意转让上述股权。
所以, 考虑到上述前提以及双方相互承诺, 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定义.
为本协议之目, 除非文义另有要求, 以下词语含有以下要求含义:
“工作日”系指星期一至星期五, 但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
“中国”系指中国, 仅为本协议之目不包含香港尤其行政区、 澳门尤其行政区和台湾地域。
“股权回购”系指被回购方百分之 ( %)股权依据本协议要求从被回购方转让给回购方。
“登记机关”系指负责回购方登记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回购股权”系指被回购方在本协议签署时持有回购方百分之 ( %)股权, 包含该百分之 ( %)股权所代表被回购方对回购方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 任意公积、 未分配利润、 以及本协议签署后成交之前宣告或同意利润全部权利、 利益及相对应股东义务。
“回购价”系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
“人民币”系指中国法定货币。
“成交日”。
第二条 股权回购
回购
依据本协议条款, , 根据本协议第4条中要求条件回购股权, 回购股权为被回购方所持有回购方百分之 ( %)股权。
股权变更
在股权回购完成后, 回购方持有被回购方原持有百分之 ( %)股权。回购方作为内资企业, 应向登记机关申请股权变更登记。
递交申请文件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而且完成了股权回购所必需全部其它企业程序后, 被回购方应促进目标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目标企业协议与章程,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企业股权变更所需各项文件, 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条 转让价格及支付
回购价格
, 被回购方曾以 出资入股成为回购方企业股东, 现以被回购方出资入股 为本协议股权回购对价,具体价款为 人民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 回购方应向被回购方支付该等回购价款。回购价指回购股权购置价, 包含回购股权所包含多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回购股权全部现时和潜在权益, 包含目标企业所拥有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有形和无形资产 %所代表之利益。
, 该股权回购价格是回购方向被回购方支付全部价款, 回购方没有义务就本协议项下股权回购向被回购方支付任何额外款项, 回购方亦无权因任何未披露债务要求被回购方负担偿还责任。
税收
回购方和被回购方各自负责缴付相关法律要求该方缴纳与本协议项下股权回购相关税款和政府收费。
第四条 股权回购之先决条件
先决条件
股权回购以以下全部事件或交易出现或完成为先决条件:
回购方股东会经过同意依据本协议条款进行股权回购决议;
回购方其她股东愿意就回购股权放弃优先购置权; 和
被回购方促成回购方到登记机关完成了股权回购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合作
。
第五条 陈说与确保
陈说与确保.
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说并确保以下:
每一方陈说和确保事项均真实、 完成和正确;
每一均方系含有法人资格企业, 按中国法律设置并有效存续, 拥有独立经营及分配和管理其全部资产充足权利;
含有签署本协议所需全部权利、 授权和同意, 而且含有充足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全部权利、 授权和同意;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