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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无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效力问题
韩彤

班级: 法学12(3) 学号: 1320
内容摘要: 中国民法通则要求无效多个行为情形中唯有没有民事行为能所做行为在协议法中没有要求。学界学说莫衷一是、 各国立法也不尽相同。然而伴随经济和社会发展, 像往常一样将无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效力一概看作无效协议显然不利于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 长此以往也不利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文从民法通则相关无行为能力人立法目、 协议法价值选择和标准冲突以及各国立法实践角度分析无行为能力人签署协议效力问题。
关键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协议 效力
目 次
一.概述
二.从民法角度看无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效力
三.协议法价值取向冲突——无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效力问题另一角度
四.各国(地域)相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效力立法实践
五.结语
一.概述:
中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要求: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 (三)一方以欺诈、 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 (四)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六)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而在中国《协议法》将中国《民法通则》中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在《协议法》47条中归于效力待定协议, 将乘人之危所签订协议在《协议法》54条中
归于可撤销协议, 将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签订协议在《协议法》52条中归于无效协议。然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协议效力除了基于纯赢利行为所签订协议效力之外并没有明确要求。
中国实践界对于无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效力除了《相关落实实施〈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3条至第5条中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收奖励、 赠与以及酬劳情形之外长久将其做为无效协议处理。然而伴随经济发展, 中国学界对于无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效力是否无效产生了很多不一样争论。有学者认为无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效力应该是无效。 江平: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147页。
也有学者认为无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效力应该等同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效力, 即应其效力应该是待定。 崔建远: 《协议法》, 法律出版社, 第82页。
还有学者认为无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应该属于能够撤销协议, 其在协议撤销前是有效力。 马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效力之研究》, 《浙江社会科学》第2期, 第91~95页。
笔者认为, 无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应该是无效, 在严格要求下纯赢利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签订协议作为例外应该认可其效力。(下文为了方便起见, 所说“协议”在无特定解释外均不包含此例外。)
从民法角度看无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效力
我认为, 要分析在中国无民事行为签订协议效力情况怎样就需要探求中国《民法通则》为何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无效。中国民法通则将无行为能力人界定为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