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140 号《汕头经济特区医疗保障规定》已经 2012 年 6月 13 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 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7月 15日起施行。市长郑人豪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汕头经济特区医疗保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医疗需求,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 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医疗保障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医疗保障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第三条医疗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城乡统筹、机制创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医疗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保障工作纳入等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医疗保障业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审计、民政、教育、地方税务、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征集,实行市级统筹、区县核算、风险共担的机制。特区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所需资金列入市、区(县)政府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 以及在特区范围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纳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一)普通门诊统筹基本医疗费用; (二)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 (三)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基本医疗费用; (四)家庭病床基本医疗费用; (五)住院基本医疗费用;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医疗费用。除前款规定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按规定设立个人帐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就医、购药等费用。第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就业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享受相应待遇,但不得重复参保和享受待遇。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第十条补充医疗保险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第十一条下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二)实行公务员管理(含参照管理)单位中的在编工勤人员(含退休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与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的人员。参保人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为参保人(含退休人员)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第十二条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一)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二)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