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注册登记管理业务指导内刊 2006 年第 1期(总1 期)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 2006 年2月 28 日目录一、注册登记第四次片区调研会议纪要二、 2005 年发布文件说明本刊某些观点是市局注册登记部门在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各地相关经验和做法进行综合调研分析后形成的调研成果, 并非法定解释, 供市局、各区市县局登记窗口在具体操作中参考之用。各区(市) 县局、直属分局、相关处室对本刊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注册分局,以便持续改进。编刊组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第四次片区调研会议纪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第四次片区调研会分别于 2005 年 10月 21日、 11月 15 日在崇州、高新工商局召开, 市局孙英元副局长、法制处、外资处、注册分局及片区局的分管领导和登记科长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有关议题分专题进行了研讨,形成了解决办法和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公司股东进行登记的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的通知》规定,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 主张以上行为无效。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1 、股权继承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合法继承成为公司的股东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将继承人或者是继承人的监护人登记为公司股东。 2 、直接向公司投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监护人的关系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不属于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范围, 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应当由监护人依法代理(包括代理投资)。二、关于企业变更地址涉及前置许可的,是否需提交变更地址后的前置许可证的问题法律、行政法规对前置许可和企业登记变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对前置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查范围,特别是生产经营场地的要求、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资质资格、生产经营项目( 品种、方式)等内容的规定,综合分析,区别对待。三、如何理解《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时限问题此规定是对公司变更行为的管理规定,与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原条例第六十三条)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对应,但并非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的有限期限只有 30 日。四、公司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未按规定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登记机关如何把握的问题对公司主动改正的,登记部门应先抄告执法局,执法局免予处罚的,可凭相关文书,办理变更登记;执法局立案查处的,待处罚决定做出后,再办理变更登记。五、关于化肥、农药、农膜经营企业登记的有关问题按照 1988 年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施专营的决定》, 1989 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精神,国家对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实行专营。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农资经营单位是农资经营的主渠道; 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等农技推广部门以及化肥、农膜、农药的生产企业是农资经营的辅助渠道,除上述规定的单位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化肥、农药、农膜。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总社《关于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意见》( 农市发[2003]16 号), 除主辅渠道和乡镇企业中涉及农资流通、加工的企业外,鼓励其它有实力的工商企业参与农资连锁经营。农资流通要大胆创新,积极采用连锁经营方式,各地农业、工商、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 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工作。因此,鼓励现有农资经营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其它企业可以通过加入连锁经营企业成为其特许门店的方式参与农资经营。连锁经营企业的登记管理按《关于加强连锁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工商发〔 2005 〕 235 号)执行。原有主辅渠道的企业改制的,可以经原企业审批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制后的企业可以从事化肥、农药、农膜经营。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化肥、农药、农膜经营。六、关于环保审查是否作为工商前置条件的问题工商登记中,是否将环保审查作为条件,目前全国各地理解和执行情况不一, 我局认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