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语言文化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要求
 
为了加强我校防火安全工作,预防和降低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师生职员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防火安全工作实施“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
第二条 我校防火安全工作由学校法人代表负全责,在主管校领导领导下,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管理,受所在地域公安消防机关监督指导。
第三条 防火安全工作实施逐层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全校师生职员全部要树立防火意识,认真落实实施相关消防要求。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和阻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六条 各单位应依据相关法规、校规逐层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单位关键领导全方面负责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组织和落实。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需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需遵守《中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和《北京语言文化大学施工队防火管理要求》,并接收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监督检验。
工程完工后,经公安消防机构和校防火安全委员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要向校方办理施工档案移交手续。
第八条 教学区、家眷区所属建筑修建人防工事和地下室均属人防工程,由校人防办公室统一管理。
1、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和验收合格,任何单位或个人全部不能改变人防工程用途。
2、凡要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单位或个人必需事先向校防火办公室、人防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呈报使用和防火安全方案。
3、依据“谁使用、谁负责”标准,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需根据各项消防法规及学校相关防火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管理措施;设置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保持消防通道通畅;责任要落实到人,并接收公安消防机构、校防火办公室和人防办公室监督检验。
第九条 学生宿舍楼、教学楼等部位已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负有保管和维护责任;并负有确保疏散通道通畅责任。
第十条 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单位和个人,必需严格遵守相关对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物品相关人员,必需经过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私自动用明火,因施工等确需动用明火,必需事先报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作业人员应该遵守消防法规,采取严密防范方法。
第十二条 人员集中室内公共场所,必需保持安全出口和通道通畅,建立并严格实施防火和用电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验和值班巡查,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对有重大火灾隐患教学、生活和其它经营场所或经营活动,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止其活动。
第十四条 对配置火灾报警等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建立使用登记制度,未经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同意不得私自停用。
第十五条 使用安装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需严格实施相关电气安装标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等公共设施照明和公共电器设备由校相关部门负责设计、安装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