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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8477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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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84775.doc

上传人:286919636 2016/7/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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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 供应站) 经营许可证, 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五条设区市、县(市)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 400 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CNG 加气母站、 LNG 生产储配及 LNG 加气站等经营企业, 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中央驻鲁企业、名称冠以“山东或齐鲁”等字样的燃气经营企业, 必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CNG 常规站及子站、 LPG 加气站、总储罐容积在 400 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 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 2 的经营企业, 均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 15 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 (二) 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三)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1、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 供气规模 10 万户以上或日供气 50 万立方米以上的,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5000 万; 供气规模 3 万户以上或日供气 10 万立方米以上的,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300 0 万元;供气规模 3 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 10 万立方米的企业,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1000 万元; 2 、从事 LNG 生产(加工)、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 3500 万元; 3、 G 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 250 0 万元; 3 4 、从事 LNG 加气站、 CNG 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5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 200 万元; (五)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 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 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 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