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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时代华商人才培训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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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时代华商人才培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10-13单元 Tel:862087561363,Fax:862087567371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第-1-页致:广州时代华商人才培训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受广州时代华商人才培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华商”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颁布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挂牌的有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出具了《广州时代华商人才培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广州时代华商人才培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于 2016年5月27日出具的《关于广州时代华商人才培训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及经办律师就《反馈意见》中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事项: (一)《法律意见书》中所述之本所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三)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申请挂牌而编制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在《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审核要求补充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第-2-页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六)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第-3-页正文一、公司有机构投资者。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机构投资者取得公司股权的价格、方式,进一步核查公司引入机构投资者是否与公司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投资安排。(《反馈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的工商档案、股东会决议等资料,机构投资者取得公司股权的价格、方式如下: 2015年7月公司以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机构投资者——广州抒尔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抒尔玟”)。,。抒尔玟的合伙人为鲁强和郑丽娟,二人均为公司原始股东,抒尔玟的增资行为可视为原始股东对公司的增资,增资的定价由双方协商协商确定。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抒尔玟与公司之间未签署任何对赌协议,也不存在其他投资安排。二、关于子公司。(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各子公司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性。(2)公司与子公司的分工合作模式,市场定位及未来发展情况。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反馈意见》) 回复: (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各子公司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和子公司的工商档案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等资料,公司有一家控股子公司,即广州赛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鹰教育”),赛鹰教育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如下: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02月02日出具的“穗海国税征信[2016]100043号”《涉税征信情况》,在2013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处罚决定文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