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股权回购协议(公司回购版)
本股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股权回购方(下称“回购方”):
地址:
股权被回购方(下称“被回购方”):
地址:
以上两方中的任何一方以下称为“一方”,统称为“双方”。
鉴于,
1. 回购方系一家在中国北京成立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其注册地址为: ,其注册资本为
万元,实收资本为 万元;
2. 目前,回购方的股权结构如下: ;
3. 回购方有意将被回购方持有的回购方 15 %的股权以协议的
金额回购;
4. 被回购方有意转让上述股权。
因此,考虑到上述前提以及双方的互相承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定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文义另有要求,以下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
含义:
“工作日”系指星期一至星期五,但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股权回购”系指被回购方 15%的股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从被回
购方转让给回购方。
“登记机关”系指负责回购方登记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回购的股权”系指被回购方在本协议签署时持有的回购方 15%
的股权,包括该 15%的股权所代表的被回购方对回购方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任意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本协议签署后成交之前宣布
或批准的利润的全部的权利、利益及相对应的股东义务。
“回购价”系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
“人民币”系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成交日”具有本协议第 条规定的含义。
第二条 股权回购
回购
根据本协议条款,股权回购方向股权被回购方支付第 条中所
规定之回购价款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 4 条中规定的条件回购股权,
回购股权为被回购方所持有回购方 15%的股权。
工商变更
签订本协议后,被回购方应促使回购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及时办理涉及本次股权回购的应向登记机关申请的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 转让价格及支付
回购价格
,被回购方曾以 现金 出资入股成为回购
方公司的股东,现以被回购方出资入股的 现金总额 为本协议
股权回购的对价,具体价款为 人民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回购方应向被回购方支付该等回购价款。回购价指
回购股权的购买价,包括回购股权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
权益指依附于回购股权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
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 15%所代表之利益。
被回购方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该股权回购价格是回购方向被回购方支付的
全部价款,回购方没有义务就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回购向被回购方支付
任何额外的款项,回购方亦无权因任何未披露债务要求被回购方承担
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