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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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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工作细则.doc

上传人:读书百遍 2021/12/14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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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义务教育法》、《中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措施》、《相关经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通知》等政策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适用于本省辖域内全部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行小学、初中、一般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取纸质和信息化方法,实施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验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对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相关学生学籍管理各项要求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对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对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对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搜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正确、完整。
第二章 入 学
  第四条 小学、初中、一般高中均实施每十二个月秋季入学。
  不设区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要求,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能够在办学许可证及各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儿女招生条件要求范围内,依据办学特色和需要自主确定招生范围。适龄儿童、少年能够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公办和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法进行入学选拔。
  一般高中十二个月级新生经入学考试,审查合格被录用后,按要求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准入校学****取得学籍。未经学校同意,不按学校要求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保留入学资格,不建立学籍。被发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一般高中新生,经学校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取消其学籍。因病或特殊事故未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一般高中新生,凭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相关单位开具证实,到学校办理延缓入学手续,经学校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一般高中学籍。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一般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儿童、少年。小学招收当年8月31日(含
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儿童,条件不含有地域儿童,能够推迟到7周岁;初中招收受完要求年限小学教育学生。一般高中招收受完要求年限义务教育学生。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一般中小学校,应招收含有接收一般教育能力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康复提供帮助。一般高中必需招收符合国家要求录用要求残疾考生入学,并为其学****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情况需要延缓入学,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实,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能够延缓入学。缓学期通常为一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应该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三章 编 班
  第八条 义务教育各年级实施随机均衡编班。不得实施固定阶梯式能力分班,不得设关键班、试验班等。具体编班措施按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实施。义务教育各年级编班结束后,标准上不许可调班。
  第九条 小学和初中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随机均衡编班并经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生编入对应班级。一般高中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分班并经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生编入对应班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