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图书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图书馆在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支柱作用,加快图书馆建设和发展,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02〕3号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图书馆是为学院教学和科研技术服务提供文献信息服务的专门机构,是学院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图书馆的工作是学院教学和科研技术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图书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图书馆应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为学院的教学、科研、技术服务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
第五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设包括馆藏实体资源和网络虚拟资源在内的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二)做好流通阅览、资源传送和参考咨询工作,积极开发文献信息资源,开展文献信息服务。
(三)开展信息素质教育,培养读者的信息意识和获取、利用文献信息的能力。
(四)组织和协调全院的文献信息工作,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积极参与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实行资源共建、共知、共享,促进事业的整体发展。
(六)开展各种协作、合作和学术活动。
第二章图书馆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院图书馆实行院级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并有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
第七条图书馆设馆长一名,主持图书馆全面工作,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副馆长一名,负责分校区图书馆工作。图书馆馆长由分管院级领导提名,由学院聘任或任命。副馆长通过竞聘,由学院聘任或任命。
第八条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馆长主持全馆工作,领导制订图书馆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并组织贯彻实施。图书馆馆长应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了解学院的专业建设目标,热爱图书馆事业,熟悉图书馆业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九条学院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院文献信息工作的协调、管理、决策机构。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图书馆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图书馆长、教务处长、教育科研处长、各教学系(部)主任、财务处长及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为成员。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向学院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图书馆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文献资源建设
第十条图书馆应根据学院的发展目标和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馆藏基础及地区或系统文献资源布局的统筹安排,制订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方案,形成具有本院特色的馆藏体系。
在文献采集中应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兼顾文献载体和使用权的购买。保持重要文献和特色资源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注意收藏本院的以及与本院有关的出版物和学术文献。
第十一条应根据学院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馆藏特色和系统文献保障体系建设的分工,开展特色数字资源建设和网络虚拟资源建设,整合实体资源与虚拟资源,逐步形成网上统一的馆藏体系。
第十二条图书馆对采集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及时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