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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以下简称“企业”)治理结构,适应企业战略发展需要,增强企业关键竞争力,加强决议科学性,提升重大投资决议效益和决议质量,依据《中国企业法》、《上市企业治理准则》、企业《章程》及其它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专门工作机构,其关键职责是研究企业长久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议并提出可行性提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组员应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最少包含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若企业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和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委员如在任期内不再担任企业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三、四、五条要求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关键职责权限:
研究企业长久发展战略计划并提出可行性提议。
第四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委员主持。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必需经超出二分之一委员经过。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采取举手表决方法;临时会议能够采取通讯表决方法。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法和会议经过议案必需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本细则要求;会议经过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企业董事会。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企业董事会秘书统计并保留会议统计,出席会议委员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私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能够聘用中介机构为其决议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企业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经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实施;如和国家颁布法律、法规或经正当程序修改后企业章程相抵触,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实施,立即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经过。
第十七条 除有尤其说明外,本细则“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企业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以下简称“企业”)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产生,依据《中国企业法》、《上市企业治理准则》、企业《章程》及其它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研究企业董事和经理人员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并对企业董事和经理人员人选提出提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组员由三名董